1、事项名称 | 调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批准 |
2、事项编码 | 0100433000110000000000000021506100 |
3、事项类别 | 行政许可 |
4、设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 |
5、审批对象 | 机关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|
6、实施机关 | 北京市文物局 |
7、办理处室 | 行政审批服务处 |
8、受理方式 | 网上受理 □是 ■否 |
9、受理地点 |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;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(六里桥西南角) 4 层 B6 窗口 |
10、审批流程 | 申请[市级] → 补正[市级] → 受理[市级] → 审查[市级](初审,复审) → 决定[市级] → 制作行政文书[市级] → 告知/送达[市级] |
11、申报材料 | 1、书面请示(申请调拨文物的原因、用途、补偿方式、去向,文物名称、数量、级别、文物收藏单位意见)(原件1份) 2、文物目录(内容包括:文物名称、藏品总账号、质地、年代、级别、来源、尺寸、 完残状况、文物照片(需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))(1份) 3、文物调出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(原件1份) 4、意向书草案(原件1份)或协议书草案(原件1份) 5、接收方背景资料(内容包括:单位性质、隶属关系、藏品保管及展示条件(面积、设备设施情况)等情况简介。)(原件1份) 6、接收方法人证书复印件(加盖单位公章)(复印件1份) 7、承诺书(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)(原件1份) 申请调拨一级文物的,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。 |
12、审查内容 |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|
13、审查标准 | 1、申请单位为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; 2、文物本体情况及文物接收单位情况适宜调拨,有利于文物的保护及文物作用的发挥; 3、双方已就文物调拨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; 4、已经文物调出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 |
14、批准形式 | 关于调拨XX单位馆藏文物的批复 |
15、收费依据 |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|
16、办理时限 | 20个工作日(调拨国家一级文物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) |
17、有效时限 | 无期限 |
18、邮编 | 100161 |
19、办公时间 | 正常工作日上午09:00-12:00,下午13:30-17:00 |
20、联系电话 | (010)89150657;(010)89150659 |
21、网上表格下载 | 点击下载 |
22、样表下载 | 点击下载 |
23、网上办理情况 | 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:http://www.bjww.gov.cn |
24、监督及接受群众反馈意见电话 | (010)822107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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