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事项名称 | 迁移或者拆除市级及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审核 |
2、事项编码 | 0100441000110000000000000021506100 |
3、事项类别 | 行政许可 |
4、设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二十条三款、《北京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>办法》第十二条 |
5、审批对象 | 自然人 企业法人 机关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其他组织 |
6、实施机关 | 北京市文物局 |
7、办理处室 | 文物保护处 |
8、受理方式 | 网上受理 □是 ■否 |
9、受理地点 |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;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(六里桥西南角) 4 层 B6 窗口 |
10、审批流程 | 受理→初审→复审→上报市政府、市政府批准后告知建设单位 |
11、申报材料 | 1、迁移或者拆除市级、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请函(申请单位名称、项目名称、工程项目情况,说明拟迁建、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;加盖申报单位公章)(原件) 2、区县政府关于迁移、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意见(原件) 3、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(方案目录前页上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年审章、图纸报审章;在规划总平面图上加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章。)(原件2份) 4、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(原件);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论证评估材料(原件) 5、拟迁建、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实测图纸(2份);拟迁建、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照片(2份) 6、迁移或拆除方案(方案目录前页上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年审章、图纸报审章;在规划总平面图上加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章。)(原件2份) 申请材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,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,复印件加盖公章 |
12、审查内容 | 申请材料提交齐全 |
13、审查标准 | 1.收件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材料要求 2.是否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〉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 3.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 |
14、批准形式 | 迁移或拆除xx(文物保护单位名称)审核意见的复函 |
15、收费依据 |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|
16、办理时限 | 10个工作日(不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时限) |
17、有效时限 | |
18、邮编 | 100161 |
19、办公时间 | 正常工作日上午09:00-12:00,下午13:30-17:00 |
20、联系电话 | (010)89150657;(010)89150658 |
21、网上表格下载 | 无 |
22、样表下载 | 无 |
23、网上办理情况 | 可以实现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网址:http://www.bjww.gov.cn |
24、监督及接受群众反馈意见电话 | (010)822107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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